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加入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在于★★,债务转移中★★,原则上原债务人不再作为债务人★,而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但债务加入中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官网★★★,第三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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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在债务加入中,同样首先要求存在债务,其次要求存在债务加入合同★★。该债务加入合同可以是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官网,也可以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考虑到债务加入一般对债权人不会造成损失★,但是★,任何人均有权拒绝获利,且在例外情形中也可能对债权人增加不便,因此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对此予以明确拒绝。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构成债务加入后,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和债务人负有同一内容的债务★★,但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负债务,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当然,连带债务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并未被取代而摆脱债务★★,仍然要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并不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受到影响。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0日★★★,原告李某作为乙方与杨某甲作为甲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水泥厂部分挡墙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原告诉称2021年4月得知甲方杨某甲死亡,第一时间向被告马某★★、杨某某(杨某甲之子)催要被拖欠的施工费。被告杨某某电话承诺待办完其父杨某甲后事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所有尾款★★。被告杨某某也分别向原告转账2笔,但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杨某某与原告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应否承担支付施工费的责任的问题。原告系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因此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虽系无效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多次催要施工费的事实★,再结合双方多次就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进行磋商的情况★★,可以认定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合格,原告李某有权利就案涉工程主张相应的施工费。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否向其主张施工费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系原告李某及杨某甲★,原告与被告杨某某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从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看,通话录音的电话号码与集中送达平台向被告杨某某电子送达诉讼材料的电话号码一致,本院有理由相信与原告方进行通话的对方当事人就是本案的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我尽量把这个事情给,不是说尽力来把这个处理好★,我会把这个事情处理好”★“你们记好一个时间,在5月1日之前★★★,如果钱没到你们手里边★★★,那个时候不是任何人的责任,那个时候是我的责任”,且从原告提供的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回单可以看出被告杨某某确实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结合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及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杨某某催要施工费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作为债权人对被告杨某某作为第三人加入债务是接受并认可的,因此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因第三人加入债务形成债的法律关系,原告李某可以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施工费。